《中国书法的理法观》 杨勇 著 上海书画出版社
今人讨论书法,多言“法”字,论及书法之“理”者则相对较少。梳理古代书论,关于书法之“法”的讨论固不胜枚举,而“理”作为书法之“法”得以确立的内在依据,古人的相关言论亦极为丰富。
“理”具有超时空的性质,是脱离了主体而存在的形而上者。由于“理”包含事物的本质特性,因而,“理”是天地自然万物的本体或存在的根据,具有一定的恒定性;“理”又表示事物变化过程中井然有序的运动逻辑和内在规律;不仅自然界的天地万物具有其客观存在的运动法则,而且人类的社会生活和道德行为同样遵循着某种原则规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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